订舱通知

2009-6-11 10:25:02

         致:各订舱代理及所有客户
          根据海关总署第172号令要求,特请各订舱代理注意并传达所有经贵司订舱之客户,自第26周起(具体船名航次见下表),
我司将以“提单号(Bill of Lading Number,前缀为MSCU)”为准向海关发送预配舱单,同时出货人必须以“提单号”进行货物申报。
此前使用的“关单号”或“订舱号”(Booking Number)将不再作为海关申报有效号码。 特此提请所有客户高度重视,以确保顺利海关
申报和各类出口事宜操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