巴西海关关于单证方面的几点补充要求,敬请关注,否则在目的港会产生费用
2008-4-3 10:43:57
巴西海关自2008年3月31日起将对进口巴西的货物加强单证方面的监管,
请大家在制单的时候特别注意以下几点:
1/ 提单收货人栏 必须显示详细的实际收货人资料,即包括:
公司全称/联系地址/电话传真/ CNPJ NO.
(收货人在巴西注册的国家税务登记号)。
2/ 巴西海关原则上不允许提单收货人显示“TO ORDER”字样,
“TO ORDER OF + 详细的实际收货人 (在巴西境内且不是银行) 资料,
即包括:公司全称/联系地址/电话传真/ CNPJ NO”除外;
否则海关会扣留货物直至得到收货人的实际及详细资料为止,
相关的额外费用将向收货人收取。
3/提单通知人的要求和收货人的一致,如果和收货人相同的话,
请显示“THE SAME AS CONSIGNEE ”,但绝对不能留空。
4/ 实际封号必须同正本提单所显示的一致,否则会直接影响收货人
在目的港提货并将产生额外的的检验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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